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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交易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付款,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如果支付特殊情况以另行协议为准。

第五条 交易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六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所的结算账户,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已交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三)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交易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四)对已交纳交易服务费且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交易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五)交易双方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交易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在交易所的利息归交易所所有。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服务费按《交易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文交所的线下支付账号
户名: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16361409424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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