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竞价委托合同
网络竞价委托合同
委托人: 人、
受托人: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合同签订地点: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人
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制
委 托 人(甲方):
□法人企业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受 托 人(乙方):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
地址:长春市超达路333号 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371891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对本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自愿遵守网络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网络竞价标的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如下标的实施网络竞价:
标的名称:
挂牌价格:¥ 万元
甲方保证对网络竞价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网络竞价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网络竞价标的瑕疵。
第三条 网络竞价形式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1.局域网竞价 □2.互联网竞价方式对本合同所载网络竞价标的实施网络竞价。
第四条 网络竞价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网络竞价标的经网络竞价成交的,甲方应在受让方按约定支付价款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之前)将标的交付受让方或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逾期不交付成交标的或不办理相应权属登记的,甲方应向买受方按日支付成交(总)金额0.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方实际损失的,应赔偿买受方损失。甲方逾40日仍不交付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网络竞价标的经网络竞价成交的,甲方应按《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见附件)的规定支付佣金,佣金按差额累进法计收:
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4%交纳;
成交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交纳;
成交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2%交纳;
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交纳。
支付方式为从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交易价款及佣金的结算
网络竞价标的经网络竞价成交的,由买受人将成交价款及应付佣金(买受人应交纳部分)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在成交价款中扣除甲方应交纳的佣金后,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甲方。
如受让方要求甲方留存履约保证金的,按交易双方的约定另行办理。
第七条 网络竞价标的的撤回
甲方在网络竞价开始前不得随意撤回网络竞价标的。确需撤回网络竞价标的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产权转让须经相关机构批准的,并应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
甲方撤回网络竞价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公告费,具体费用金额依据实际发生额交纳。因甲方撤回标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网络竞价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回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网络竞价标的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不一致的;
2.网络竞价标的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按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撤回标的的。
第八条 网络竞价标的未成交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网络竞价标的未能成交的,甲方与乙方可以 □1.续签合同 □2.解除合同。
第九条 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密并合理利用对方信息。除法律法规、交易规则要求必须披露或对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信息。因一方披露、泄露、不正当使用信息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将承担守约方及相关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网络竞价标的。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网络竞价标的的挂牌价格,也不得以低于挂牌价格成交。
3.乙方应在网络竞价实施前,对参加网络竞价的所有竞买方进行网络竞价系统使用培训。
4.《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违约条款
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违反《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的,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标的挂牌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或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当事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